分享
一般纳税人符合简易计税规定的,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期限届满后,自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2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