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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发票上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项目名称)由“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名称”两部分组成,其中“税收分类”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中的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选择填写,“名称”由开票人手工录入,需要体现业务实质(例如*建筑服务*房屋修缮费)。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