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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仅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同一证书在以后纳税年度不得重复享受扣除。
政策依据:
国发[2018]4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