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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将自己使用过的车辆投资入股,属于视同销售情形,符合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因此,可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