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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需要扣缴个税,计算时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年度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超过3倍以上数额的一次性补偿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与职员小张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给与小张16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是5万,那么公司需代扣个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160000-50000×3)×3%=300元
注:1、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2、无论企业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是否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都需要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