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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补偿金应当缴纳个税,但目前政策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实务执法口径不一致,有三种观点:
1、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征;
2、按工资、薪金收入计征;
3、按偶然所得计税。
具体如何执行,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以税局回复为准。
北京市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在取得收入当期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链接:http://www.shui5.cn/article/76/124421.html(链接问题3)。
原深圳地方税务局认为,取得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属于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具体请以当地税局的要求为准~
参考文件:深地税发[2008]416号;(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