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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拆除应按“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9%,简易计税为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