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企咨询
搜索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双定户)免征个税的标准

分享

  • 财税小管家
    财税小管家
    亿企咨询官方团队
    山东适用

    自2019年7月1日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在10万元(含)(按季30万)以下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财税小管家
    财税小管家
    亿企咨询官方团队
    2地区适用

    根据河北省双定户实际经营情况,月经营收入额在3万元(按季9万元)以下的双定户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对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财税小管家
    财税小管家
    亿企咨询官方团队
    新疆适用

    全部行业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按月纳税销售额3万(按季9万)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按月超过3万(按季9万)时,需要全额按照以下征收率计算:

    参考文件:《关于调整全区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25号)。

    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财税小管家
    财税小管家
    亿企咨询官方团队
    甘肃适用

    采用定额征收方式,按月核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在3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按季9万),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暂核定为0;按月核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3万元(按季9万)以上的,超过3万元(按季9万)的部分按下列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五条。

    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财税小管家
    财税小管家
    亿企咨询官方团队
    北京适用

    对于按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月生产经营收入<2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
    小贴士:
    ①2万元≤月生产经营收入<5万元,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万元≤月生产经营收入<10万元,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月生产经营收入≥10万元(含),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并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
    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3%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对于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对开具发票金额达到按次征收增值税起征点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对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财税小管家
    财税小管家
    亿企咨询官方团队
    四川适用

    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季度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季度销售额(营业额)超过9万元的,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营业额)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

    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财税小管家
    财税小管家
    亿企咨询官方团队
    深圳适用

    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月度经营收入≤10万元(季度30万)的,核定征收率为0%。
    小贴士:10万元<月度经营收入≤30万元,核定征收率为0.8%;月度经营收入>30万元,核定征收率为1%。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附件1。

    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 财税小管家
    财税小管家
    亿企咨询官方团队
    江西适用

    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按月3万(按季9万)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附件1。

    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去列表查看更多内容
财税实务咨询
进入咨询
100+财税老师实时在线,为您答疑解惑!
师资力量
及时快速
全面可靠
轻松应对
推荐专家
更多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