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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应税交易最终发生了,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销售方收取的与应税交易有关的赔偿金或违约金,需要开具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如果应税交易最终没有发生,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收取的赔偿金或违约金不需要开具发票。一般情况下可以凭双方签订的业务合同、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等作为扣除凭证。涉及纠纷等特殊情况的,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税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