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1、如果销售行为最终发生了,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销售方收取的赔偿金或违约金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需要开具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如果销售行为最终没有发生,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收取与销售行为无关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开具发票。
一般情况可以凭双方签订的业务合同、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等作为扣除凭证。涉及纠纷等特殊情况的,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