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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直接捐赠给疫情防治任务医院的团体医疗伤害保险,能否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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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向承担疫情防治的医院无偿提供保险服务,不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的货物捐赠范畴,但可以按照36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其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参考文件: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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