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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直接捐赠给除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之外的其他单位的物品,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9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应当纳税调增处理。
参考文件:《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