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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是否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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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口径保持统一。融资租赁不属于上述两种形式,因此不能适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参考文件: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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