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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的视同出口货物,无论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购买方栏次均应该填写该笔货物的实际买家名称。若实际买家在境外,购买方各栏次中,名称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不填写;若实际买家在特殊区域内,购货单位各项目应完整填写。
政策依据:
来源于浙江国税http://www.shui5.cn/article/b5/1195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