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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客房出租并提供日常的清扫等配套服务的,按照“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开具发票;
只提供客房出租不提供配套服务的,可以按照“租赁服务—不动产租赁”开具发票。
参考文件: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七)生活服务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