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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按原工资标准)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畴,免征个人所得税。将该部分并入工资薪金申报,再填到“免税收入”,同时填写“免税附表”享受免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三条。

在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按原工资标准)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畴,免征个人所得税。将该部分并入工资薪金申报,再填到“免税收入”,同时填写“免税附表”享受免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