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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2.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3.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5.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6.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注意: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参考文件:《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第四条;《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