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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能够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方式出资。
此外,经外汇局核准,还可以下列方式作为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1、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2、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
4、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参考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