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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
举例:小李2020年1月到6月是失业状态,2020年7月才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
参考文件:
1.《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四条;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