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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情况分为以下两种:
1、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预扣预缴;
2、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且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注:报送的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参考文件:《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