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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包括: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2、寿险责任准备金: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3、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4、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5、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上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相关事项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的规定执行。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