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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提取的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按照以下标准提取: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2、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上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相关事项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的规定执行。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