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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企业取得需要源泉扣缴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如果境内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