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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的不参与本期年度评价。
提醒:此类经营主体在首次办理税费事宜时,采取直接判级的评价方式确定评价结果(一般为M级),并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五条及其解读第三条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