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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二)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三)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四)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