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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
2.复垦验收合格确认。
注意:《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占用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
政策依据: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