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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比例是否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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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20年2月14日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规定的加征税率。该公告附件1第一、二部分所列270个、646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10%调整为5%;第三、四部分所列64个、737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5%调整为2.5%。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继续按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 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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