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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点地区:自2020年2月1日起,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四个地区试点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
2、其他地区:自2020年6月1日起,将应用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机制扩大到全国其他地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