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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发票是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①当购买方未勾选确认、入账、【车辆购置税用途状态】显示为“未缴纳税款”,销售方可以直接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不需要对方确认。
②当购买方已勾选确认、入账、【车辆购置税用途状态】显示为“已缴纳税款”,需经对方确认后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
(二)当发票是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不需要开具《红字信息表》,可以在开票系统中直接开具。
①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
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③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参考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