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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的工程项目所得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抵免境内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以以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