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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从境内被投资企业取得分红,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您参考如下情形: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需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7年开始,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除以上情形以外,其他情况下通常需要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醒: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
参考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第一条、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