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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政策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