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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出境的情形包括: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6.宣扬邪教、迷信的;
7.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8.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0.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1.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3.涉及国家秘密的;
14.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出境的。
政策依据: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附件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