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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需要再次报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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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需要再次报关: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4.可以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5.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注:关税计税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关税税率。

    参考文件:《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124号)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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