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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可以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注: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政策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一章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