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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股权企业所得税事项您可以参考如下原则:
一般性税务处理: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实际发生的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
特殊性税务处理:
符合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