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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修复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