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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属于《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专用作业车,是要交车船税的。
注: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鉴于外型和结构的特殊性,叉车不适于作为一种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一般都是在单位内部场所使用。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 一、 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条的规定: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叉车属于《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专用作业车,是要交车船税的。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 一、 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条的规定: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