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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分为以下情况: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