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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提供教育辅助服务,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如何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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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1、2026年增值税法执行后: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具体开具参考:

    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按照不征税编码620“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开具。

    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按“教育辅助服务”(编码3070201030000000000,以系统显示为准),一般纳税人税率6%,自2026年1月1日至于2027年12月31日,可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2027年12月31日前按1%)。

    参考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


    2、2026年增值税法执行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在开具发票时有两种方法:①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在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上;②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开具在一张普通发票上,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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