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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规定,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涉及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参考以下:
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按不征税(编码620)开具发票。
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按“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办境外单位考试服务费(编码:3070201030000000000)”开具发票,编码简称*代办境外考试服务费*,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