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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考虑到债务人由于财务困难且债务重组所得较高,造成缺少纳税所必要的现金,符合规定条件在税收上给予了分期(五年)纳税的政策。
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一次性税前扣除对其没有实质影响,若形成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最长弥补年限为五年(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十年)。
因此,不能将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再分五个纳税年度扣除。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