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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