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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的公益性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1、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2、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
小贴士: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