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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