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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对直接责任人员在经营主体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2、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
3、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
4、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D级评价保留至第2年,第3年不得评为A级;因年度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
注:以下两种情况是指:①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②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5、依法依规将D级评价结果提供相关部门,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