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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办理税款担保手续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
注意:进出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准予担保证明》,办理货物的税款担保和验放手续。
政策依据:
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1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一)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二)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三)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