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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范的企业非流动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具体包括以下资产:
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3、固定资产;
4、生产性生物资产;
5、无形资产;
6、商誉;
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
补充:可以转回的减值准备主要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收入对应的减值、持有待售资产、金融工具对应的减值等。
参考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三条、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