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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都未提及票据不能反背书。如果票据不属于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参考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第三十三条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