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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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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的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提醒:政策时间点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由中央海事管理机构从经批准的相关银行账户中办理退费或从缴费人应缴费额中予以抵扣。
    参考文件:《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号)和《关于延长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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