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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所称企业包括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注: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注: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参考文件:
1.《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2.《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一条。
3.《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发改地区规[2021]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