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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具体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